發布時間:2018-03-24
2008年3月10日,中國水網和清華大學環境系聯合主辦的第十期水業技術沙龍在清華大學環境節能樓成功舉辦,本次沙龍的主題是“DBO模式在污水處理領域的應用”。
沙龍由清華大學水業政策研究主任傅濤主持,參加本次技術沙龍的嘉賓有:******環保總局科技標準司技術指導處處長王開宇、北京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原副總工程師杭世珺、北京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總工程師王凱軍、北京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副院長張韻、北京恩菲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駱平、天津創業環保總經理顧啟峰、得利滿中國總裁喬蓬、環境產業許國棟、伊普國際執行總經理李力、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總經理張麗珍、首創股份有限公司戰略投資部副總經理綦書達、首創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技術部副總經理詹衛東、北京中科九章禹龍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許家昌、人民大學環境經濟與管理系曾賢剛副教授、中投潔天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總裁昝昌浩、清華水業政策研究中心鐘麗錦博士等。
DBO指的是承包商設計并建設一個公共設施或基礎設施,并且運營該設施,在工程使用期間公共部門的運作要求。承包商負責設施的維修保養,以及換在合同期內已經其使用期的資產。該合同期滿后,資產所有權移交回給公共部門。與傳統的設計——施工方式相比,該工程交付方式的重要特征就是,承包商承擔設施的設計施工,在移交給業主之前的一段時間內,比如說5年到10年,還要負責其所建設設施的運營。DBO和業內熟知的其他交付方式,比如BOT有著實質性的區別:BOT架構下承包商要承擔項目融資,而在DBO架構下,融資是由公共部門負責——所以DBO的承包商沒有融資風險;BOT架構下承包商在運營期結束后將項目所有權轉讓給公共部門,而DBO合同下,項目所有權始終歸公共部門所有。在BOT下,承包商要收回成本,既可以通過直接用戶收費,也可以通過用戶收費和公共部門付款相結合的方式。而DBO下,承包商收回成本的途徑就是公共部門的付款,當然以其提供必須符合公共部門預先設定的產量及規范為前提。DBO項目不涉及融資,從而減少了私營機構與項目融資相關的一些風險,相對于BOT合同來說結構簡單些。這是DBO與BOT根本的不同。從合同制定的角度上來說,由于不必考慮到融資、資本性支出的補償等方面的復雜問題,相對容易。DBO合同下,設計和施工成本在竣工時全額支付(或者有些情況下在竣工后分期支付),而不會在設施的使用年限,例如20到30年的期間內分攤到運營費用中來支付。在運營期,部門需要對承包商的運營服務付費,而無須像在BOT項目中那樣需要考慮對承包商資本性支出的補償。
采用DBO模式可以實現產權主體與運營主體的分離、投資與建設環節的分離,同時也污染責任與治污責任的轉移和分離,從而建設和運營的效率。目前,作為一種通行的項目建設模式,DBO是支撐污水處理服務專業化的典型模式,在污水處理領域有應用,但是在污水領域應用卻很少。DBO污水處理項目在中非、北非、澳大利亞等地有很多成功的案例,在中國主要原因在于沒有積極推行DBO模式的意識,客戶對這種模式也不太認可。
當前中國工業廢水和市政污水處理領域都具有DBO模式的適用基礎,在中國目前的污水處理行業背景下,DBO模式是值得嘗試和推廣污水處理模式。在市政污水領域,DBO模式與經營制度能夠地兼容,關鍵是要解決資金的來源,實現投資主體和服務主體的分離;而在工業廢水領域,明晰責任是DBO及其它污水處理模式成功的必要條件。有關指出,設計和運營環節是DBO模式的環節,對于DBO的準入設置應根據實際情況考慮,如以設計單位負責的DBO合同,可以通過資質管理作為準入管制條件,但是對于運營企業負責的DBO合同,可以考慮以企業的業績為準入評價指標。
傅濤預言:“未來3到5年里,DBO將成為中國污水處理領域的建設的主流模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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